The complete Charter of Give Peace a Chance is available in fourteen langu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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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言
给和平一个机会代表和平,随后否认一切形式的战争。 当不鼓励每个人的不平等时,和平的真正意义就实现了。 给和平一个机会 是一个非政治和宗教界的组织,致力于为所有男人和女人,无论贫富——无论老少——争取平等权利。
2. 历史与创立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成立。 1945年,国家一片废墟。第三帝国已经沦陷;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了,世界想要和平——因此有了联合国。当时,“和平”这个词是战争的反义词。
今天,和平这个词有不同的定义。它包括从贫困到气候变化的一切。全球问题的清单是无限的。说我们今天过着和平的生活是不正确的说法。
我们人民有道德义务帮助有需要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性。很容易闭上眼睛或看其他方向。在自己之前优先考虑他人可能具有挑战性,但在内心深处,我们知道这是正确的做法——这只是我们的道德义务。
没有人可以做任何事情,但每个人都可以做某事。这是我们都听过的一句话。在慈善和帮助他人方面,这是最准确的方法。一起,可以做出改变。梦想和愿景可以变成现实。
给和平一个机会由 亚历山大·比塔尔 先生创立,他在成立之日表示:“今天,即 2020 年 10 月 24 日,正好是联合国成立 75 年前。我很自豪地宣布,我将在这一天成立一个新的慈善组织。一个名为“给和平一个机会”的非营利组织。”
3. 原则
给和平一个机会完全遵守《世界人权宣言》。
第 1 条 …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被赋予了理性和良心,应该本着兄弟情谊的精神对彼此采取行动。
第 2 条 … 人人有权享有本宣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此外,不应根据个人所属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管辖或国际地位而加以区分,无论其是独立的、受托的、非自治的还是在任何其他主权限制下。
第 3 条 … 人人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
第 4 条 … 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奴役;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贸易。
第 5 条 …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第 6 条 … 人人有权在任何地方被承认为法律面前的人格。
第 7 条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所有人都有权受到平等保护,免受任何违反本宣言的歧视和任何煽动此类歧视的行为。
第 8 条 … 人人有权就违反宪法或法律赋予他或她的基本权利的行为获得主管国家法庭的有效补救。
第 9 条 …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留或流放。
第 10 条 … 在确定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他或她的任何刑事指控时,每个人都完全平等地有权由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审讯。
第 11 条 … 每个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都有权被推定无罪,直到在公开审判中依法证明有罪之前,他或她已获得辩护所需的一切保证。任何人不得因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不构成刑事犯罪而被判定犯有任何刑事犯罪。也不得施加比实施刑事犯罪时适用的更重的刑罚。
第 12 条 … 任何人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均不得受到任意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得受到攻击。每个人都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免受此类干扰或攻击。
第 13 条 … 人人有权在各国境内自由迁徙和居住。每个人都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他或她自己的国家,并有权返回他或她的国家。
第 14 条 … 每个人都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免受迫害的庇护。在真正由非政治犯罪引起的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引这一权利。
第 15 条 … 每个人都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国籍,也不得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 16 条 …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限制,有权结婚和组建家庭。他们有权在婚姻、婚姻期间和解除婚姻时享有平等权利。只有在有意配偶的自由和完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缔结婚姻。家庭是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群体单位,有权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 17 条 … 每个人都有权单独拥有财产以及与他人联合拥有财产。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第 18 条 … 每个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改变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与他人集体、公开或私下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 19 条 … 人人有权享有见解和言论自由;这项权利包括不受干涉地持有观点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体和不分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 20 条 … 每个人都有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不得强迫任何人加入某个协会。
第 21 条 … 每个人都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其国家的政府。每个人都有权平等地获得本国的公共服务。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将通过定期和真正的选举来表达,选举应通过普遍和平等的投票,并应以无记名投票或同等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 22 条 … 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根据每个国家的组织和资源,实现对社会保障必不可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他或她的尊严和他或她的个性的自由发展。
第 23 条 … 每个人都有权工作、自由选择就业、享有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以及免受失业保护。每个人都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个工作的人都有权获得公正和优厚的报酬,以确保他或她自己和他或她的家人过上值得人类尊严的生活,并在必要时通过其他社会保护手段予以补充。每个人都有权组织和加入工会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 24 条 … 每个人都有休息和休闲的权利,包括合理限制工作时间和定期带薪假期。
第 25 条 …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足以满足自己和家人健康和福祉的生活水平,包括食物、衣服、住房和医疗保健以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并有权在生活中获得安全在他或她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失业、疾病、残疾、丧偶、年老或其他缺乏生计的事件。母亲和儿童有权获得特殊照顾和帮助。所有儿童,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都应享有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 26 条 … 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该是免费的,至少在初级和基础阶段。初等教育为义务教育。应普遍提供技术和专业教育,并应根据成绩平等地向所有人提供高等教育。教育应着眼于人格的充分发展和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它应促进所有国家、种族或宗教团体之间的理解、宽容和友谊,并应促进维护和平的活动。父母有优先选择应给予子女的教育类型的权利。
第 27 条 … 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参与社区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利益。每个人都有权保护他作为作者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
第 28 条 …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本宣言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得到充分实现的社会和国际秩序。
第 29 条 … 每个人都对社区负有责任,只有在这个社区中,他或她的个性才有可能自由和充分发展。每个人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仅应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仅是为了确保对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应有承认和尊重,以及满足道德的公正要求,民主社会中的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
第 30 条 … 二十九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暗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从事任何活动或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此处规定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4. 手术工作
给和平一个机会在全球范围内运作。要么我们在暴露的国家或州有我们的代表,要么我们只是向位于暴露位置的人们捐款。
我们欢迎世界各地的所有人申请我们的帮助,因为我们的使命是服务和帮助有需要的人。
5. 捐赠与帮助
给和平一个机会 欢迎来自世界各地的每个人的捐款和其他类型的贡献。但是,如果存在各种与我们的主要原则相悖的特殊情况,我们保留拒绝的权利,例如:如果这笔钱来自非法行为。